为保证沈阳站固定资产规范采购、使用、维护及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1. 购买的单个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全部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2. 固定资产采购需在研究所进行统一申请,经站长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在研究所进行登记、报销,严格按照研究所固定资产采购制度执行,1万以上需签订合同,3万以上需提供三方报价,10万以上组成采购小组进行谈判,30万以上由研究所统一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3. 所有固定资产均有具体责任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如出现问题,需及时向站管理人员说明,并及时维修;
4. 在站工作人员应爱护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外借、损坏;
5. 仪器设备类型固定资产外借时需向相应负责人进行申请,并填写《沈阳站实验设备租用登记表》(附件),所借仪器设备不得转借他人,借用前后相关负责人需认真核对仪器配件是否完好、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6. 固定资产如到使用期限、损坏后无法修复,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并到研究所进行核销;
7. 沈阳站全部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本台站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