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沈阳站临时用工的聘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指临时工,是指站正式编制之外,聘用的所有协议制用工;
2. 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数,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
3. 录用基本条件:录用人员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能胜任本职工作,遵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 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
5. 临时工应听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对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站的规章制度者或违法违纪者将按协议规定予以辞退;
6. 用工人员填写《沈阳生态实验站临时工记(报)工单》,经主管站长审核后,以劳务费形式报送研究所财务部门,每月核发一次薪酬;
7. 每月出满勤工资为2100元/月(税后),按照30天/月计算,每个月享有两天假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或雇工时间不满一月,薪酬可根据加班时长或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工作强度由临时工与主管人员协商议定;
8. 劳务费标准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每年3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年度临时用工月工资标准;
9. 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建议参照站区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