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站采取开放式管理,为我所及相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提供试验平台,为保证资源高效利用和沈阳站可持续运行,特制订本试验用地管理制度。
1. 沈阳站试验用地包括所有可进行数据获取的样地、场所与固定设施;
2. 沈阳站具有试验用地所有权,并根据沈阳站的定位和发展以及CERN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规划试验用地。所内课题组以租赁形式使用站内试验地进行科研工作,试验地管理由行政副站长负责;
3. 由于耕地面积有限,试验地规划以尊重历史、服务科研、促进产出为原则,重点保证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试验用地和长期定位试验用地。拟在沈阳站进行田间试验的课题组在申请试验用地时,需提供相关的项目合同和具体的试验设计;
4. 符合用地条件且拟在沈阳站使用土地从事研究的课题组,应填写《中国科学院沈阳生态实验站样地/设施使用申请表》(附件1),表后需附相应项目书复印件,并注明使用土地的种类(旱田、水田)、面积、使用年限等要求,报沈阳站站务委员会审批。样地/设施申请被批准后,课题组需签订《中国科学院沈阳生态实验站样地/设施使用协议》(附件2),并在特定区域开展相应的研究与试验。到达使用年限前,课题组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年重新提出申请,否则沈阳站有权收回试验用地,另行使用;
5. 沈阳站可为在站课题组提供水、电、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材料(自愿),并与课题组进行成本核算;
6. 在站课题组应遵守站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并负责样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如违反《中国科学院沈阳生态实验站样地/设施使用协议》,或不服从站内管理人员正常管理,沈阳站有权终止样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应责任;
7. 在站课题组应按时交纳当年试验样地/设施使用费,否则沈阳站将视情节收回土地或停止后勤服务,由此给科研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相关责任由课题组承担。样地和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站务委员会核算后确定(附件3);
8. 各课题组不得私自改变所租用试验土地的原有设计,试验运行过程中不得影响其它试验土地使用,如课题组停止使用试验地,需将试验地使用过程中添加设施全部清除,恢复土地原状;
9. 在站工作课题组每年年末应向沈阳站提交在站研究项目进展和年终总结等,发表文章时作者单位之一需注明“中国科学院沈阳生态实验站”,沈阳站将根据成果水平进行土地租赁费的减免(奖励政策请见附件4);
10. 沈阳站有责任为各预备试验地建立土地使用档案。记录事项包括:土地种类、养分含量、面积、茬口、作物品种、肥料及农药等的使用种类和数量、种植方式、管理方式、单产等。
附件1:沈阳站用地申请表
附件2:沈阳站用地协议
附件3:沈阳生态实验站样地、设施收费标准